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行基金份额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以投资组合形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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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基金份额享有收益,承担风险。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是封闭式、开放式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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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等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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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依照本办法筹集的,用于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金。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募集、管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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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本身价值变动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五条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资金。资金筹集的方式和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商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第六条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自主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和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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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基金份额享有收益,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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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是封闭式、开放式或其他方式。封闭式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在基金合同期限内核定的基金份额总额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开放式运作模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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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等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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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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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依照本办法筹集的,用于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金。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募集、管理和运用。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本身价值变动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五条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资金。筹资方式和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商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第六条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和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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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9、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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